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全校公共财产及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校长为全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学院、部、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依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长任副组长,机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消防法》和省、市、学校的有关规定,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消防安全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2、组织与学院、部、处责任人签定消防责任书。
3、组织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向存在火险隐患的部门发送《火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4、组织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有计划地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消防灭火技能,做到“四知”,即:知火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组织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备、更换、维修和保养,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的完好状态。
6、建立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7、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对校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全校各学院、部、处要按照所在部门工作范围,积极主动地抓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确定本部门及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组织协同保卫处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和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4、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组织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技能;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熟悉其内容和要求。
5、若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扑救,协助疏散人员、物品,保护火灾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6、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7、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消防档案。
第五条 校内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1、地下消防给水管网、地下消火栓及建筑物内的消防给水设施由后勤处负责;
2、公共场所的消防设备(消防箱、水带、水枪等)、灭火器材由保卫处负责;
3、配备到各部门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要爱护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不得挪用或它用,对无故损坏的要按价赔偿。
第六条 校内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按照如下要求和规范,认真负责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1、学校动力和照明用电必须由持证电工施工;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随意乱接拉电源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金属丝线代替保险丝。
2、除科研、教学必须外,禁止部门和个人使用电炉。
3、职工和学生宿舍、公寓是防火工作的重点,有关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电线、插座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严禁在楼道内堆积杂物和生火做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学生宿舍存放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及其它燃器具,违者予以收缴。
4、各办公室、实验室、车间、食堂等场所的电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电断。
5、严禁在计算机房、高精密仪器实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实验、生产用气体钢瓶必须远离火、电和其他热源。
6、严禁在校内任何地方焚烧废纸、树叶等杂物。
7、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图书报刊和档案资料重地,是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备齐灭火器材,加强安全巡视,严禁明火、吸烟。
8、食堂的厨房内必须设排烟、通风设备,及时清除排烟通道内的废油;食堂工作人员油炸食品时必须有专人看守,锅内油不得太满,防止溢出遇明火燃烧。
9、实训车间可燃物品多,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明火作业,焊接操作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
10、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装饰等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消防法规,审批手续齐全。消防验收时必须通知保卫处参加,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 若不慎发生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失火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做好扑救工作。
第八条 奖励和处罚:
一、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部门消防组织健全,切实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大力普及防火安全教育,消防设施、器材保管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制止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了火灾事故发生的;
3、及时组织或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伤员,避免了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二、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部门不落实消防制度,防火工作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火灾的;
2、工作人员不按防火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施工而引发火灾的;
3、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灾的;
4、损坏或擅自动用消防设施、器材而造成后果的;
5、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第九条 附则
1、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